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聯署】支持「反歧視性別差異條款」 重建多元性別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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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英文版正文)


  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National Unity Consultative Council)日前公佈正在草擬的《國民和諧法案》,其中納入了「反歧視性別差異條款」,旨在禁止政府或個人對於他人的性別歧視,對此我們予以大力的支持與鼓勵!首先,我們非常肯定《國民和諧法案》對於解決國內族群問題有更深刻的理解與認知,也就是在種族與宗教等問題之外,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重新檢討和重視國內長期忽略的多元性別族群課題,也惟有連同消弭國內一直以來存在的性別歧視,所謂的「國民和諧」才有它實現的實質意義與價值。

  而目前該法案仍在研擬和協商的階段,儘管國內保守勢力表態反對,我們嚴正呼籲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必須堅持到底,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絕對不能妥協,誠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針對《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所述,「作為有良知的人,總的來說我們反對歧視,具體而言我們反對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身份的歧視。當個人由於性傾向而遭受攻擊、虐待或監禁時,我們不能保持沉默……是的,我們承認社會態度根深蒂固。是的,社會的變化通常需要時間。但請勿混淆:在文化態度和普遍人權相衝突時,人權必須先行。個人的反對,甚至社會的反對,從來不是對任何人實施逮捕、拘留、監禁、騷擾或酷刑的藉口。」面對無所不在的性別歧視,政府唯有透過立法才能落實保障國內多元性別族群的基本權利,這也是邁向國家和諧的試金石!

  長久以來「性別」政治遭受忽視,在政壇上層出不窮的性別歧視言論已經是司空見慣,而國內的性別教育對於「多元性別」的想象則是過於貧乏,個人的「性傾向」甚至淪為政黨惡鬥和污名化敵對陣營的武器,因此我們支持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將保障「多元性別族群」基本權利的條款排入主要的改革議程,更進一步推動國內的性別人權發展。就當前多元性別族群的惡劣處境而言,政府確實有必要接受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的建議,落實在《國民和諧法案》中涵括的「反歧視性別差異條款」。尤其國內尚有許多性別歧視法令法鉗制多元性別族群,如1992年森美蘭州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文(Seksyen 66 Enakmen Jenayah Syariah Negeri Sembilan 1992),目前就有不少跨性別者受到該項法令對付,這不僅是人權倒退的現象,更有違國家和諧、包容多元的核心價值。

  我們希望有關當局能夠一併關注這些剝奪多元性別族群基本人權的惡法,如今世界各國紛紛立法保障多元性別族群,我國也應順應國際主流趨勢,建立與提供多元性別友善的環境,以消弭國內嚴重的性別歧視。因此,我們呼籲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不能忽視惡法所帶來的性別歧視效應,未來必須持續推動改善多元性別人權,逐步建議政府修法重建一個多元性別友善的社會。此外,針對日前有關單位對外公開澄清「保障免于歧視不代表『認可』(recognition)這些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LGBT)群體」,我們提醒國家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在反歧視性別差異的議程上必須拿出更大的魄力和決心,不應以悖逆反歧視原則的言論混淆視聽,因為「沒有認同(可)的反歧視,就是對多元性別族群巨大的壓迫和歧視。」對此,國家團結諮詢理事會(NUCC)要根本的消弭國內的性別歧視,首要做的就是杜絕無意或有意的歧視言論,並呼籲握有國家資源的議員必須認清代議士的角色,不應再以具有性別歧視的個人或社會意見回應國家政策,當務之急要完成的是立法保障多元族群的基本權利。

  最後,我們再次重申以下3點訴求:

1. 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應接觸並透過國內非政府組織,針對第7條款收集更多相關的資料、學術研究論文、社會現象等,以補足現行法案的不足。

2. 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須聲明並同意,任何國家法令都不得逾越和違反第7條款。

3. 國民團結諮詢理事會應明確表達支持多元性別族群,不應屈服於任何政治壓力而移除第7條款。

  但願在不久的將來,我們不只是能夠驕傲的說:「馬來西亞是多元種族的國家」,我們也能大聲的高呼:「馬來西亞是多元性別的國家」。我們相信,未來實現「多元平等」理念的那天,作為馬來西亞的一份子,任何人都能有尊嚴的活著,而此刻的《國民和諧法案》就是最好的起點。


發起團體:

1.Penang Freedom To Love(自由愛)

2.Diversity/異樣

媒體聯絡人:黃科量liang11159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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